問答題
【簡答題】1992年10月,原告梁某以5.17萬元向被告預購了某市建國路被告某開發(fā)公司所有的C棟兩室一廳住房一套,雙方約定兩個月后交房。期限屆滿后,被告卻以房價已提高為由,拒絕交付合同規(guī)定的商品房。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依照約定交付房屋,并同時支付2585元的違約金和1000元的賠償費。被告辯稱:其未能按約交付商品房的原因是政策變動導致的房價上漲,并不存在違約的問題。原告必須交足調增部分的房款以后,被告才能交付該商品房。因此請求法院依照(1992)某省城建發(fā)380號通知,判決準予調增房價。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判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有效,開發(fā)公司將坐落在本/市建國路C棟兩室一廳住房一套交付給原告梁某,并以合同約定價格進行結算。開發(fā)公司從1993年1月起,每月支付梁某違約賠償金100元,至交付房屋時止。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開發(fā)商能否以材料價格上漲為由改變合同已約定的銷售價格?
答案:
本案原告和被告訂立買賣合同時,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尚未最終建成,被告只能在商品房最終建成后才能交付標的物,故嚴格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