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傅某加入上海一外資軟件公司,擔任設計師工作,月薪4000元。2011年6月開始擔任公司首席設計師,月薪9000元。
2011年11月1日傅某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將搬至北京,員工如果愿意隨公司搬遷的,則繼續(xù)留在公司工作;員工如果不愿隨公司搬遷的,公司將自11月底解除合同。
傅某不愿隨公司搬遷,于是公司于2011年12月初為傅某辦理了退工手續(xù),但補償問題公司卻拖延不決。傅某在多次與公司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申請了勞動仲裁。
陳海為某房地產公司的駕駛員,考慮到陳海駕駛的車輛價格昂貴,因此在爭得陳海本人的同意后,公司與陳海及陳海的父母簽訂了一份保證協(xié)議。
保證協(xié)議與陳海的勞動合同期限相同,協(xié)議中約定,如果因為陳海本人的原因造成的車輛損失(經交通部門鑒定),在扣除保險公司承擔的部分后,其余損失將由陳海本人及其保證人承擔。
在2012年1月,陳海在未經公司允許的情況下,用公司車輛私自接送女友,由于駕駛不慎,導致車輛毀損。事故發(fā)生后,陳海沒有將事實告知公司,謊稱是停在車庫中被其他車輛撞傷。
經過公司調查和交通部門的認定,陳海及其保證人賠償車輛的維修費用18756.23元。陳海不服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
李麗麗是某廠的電焊工,結婚三載,終于懷有身孕,丈夫考慮到她從事的工作,經常需要彎腰、下蹲,可能對胎兒不利,于是讓李麗麗向廠里領導反映,要求調換到其他崗位工作。
李麗麗在懷孕四個月后,向領導提出了調換工作的要求,領導以電焊工作人少、任務重為理由不同意,但答應再過兩三個月后給她調換工作崗位。
“那可不行,要是流了產怎么辦?你們負得了責嗎?”李麗麗的丈夫有點兒氣憤了。
“不管你怎么說,反正廠里現(xiàn)在生產上離不開她,就是不能給她調換工作。”廠領導一點兒也不示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