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每一成員立即或至遲在措施生效之時公布有關或影響協定的實施的所有普遍適用的措施
B.每一成員采用與服務貿易有關的新法律、法規(guī)、行政準則或對現有法律、法規(guī)、行政準則的任何變更,都應立即并至少每年一次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
C.每一成員采用與服務貿易有關的普遍適用的措施應有利于取消或限制新的歧視性措施
D.每一成員對任何其他成員就以上措施提出具體資料的要求應立即予以答復
E.每一成員應在協定生效之日起2年內設立一個或多個咨詢點,以方便其他成員查詢上述措施執(zhí)行及索取具體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