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劉某1985年4月與某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合同規(guī)定由劉某承包村的荒地5公頃用以種植果樹,承包期限為1985年4月至2010年4月,該合同由村長簽字,并加蓋了村委會公章。劉某承包土地后,前兩年處于虧損狀態(tài)。自1998年起則年年盈利,劉某每年按合同規(guī)定上交提留款。2005年3月劉某所在鎮(zhèn)政府發(fā)出通知,責令劉某停止種植,將其承包的土地交村民種植水稻。劉某不服鎮(zhèn)政府的處理,因此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認定本人承包合同有效,要求繼續(xù)承包土地,同時要求被訴方承擔請求仲裁的一切費用。
請問仲裁委員會如何處理本案?2006年8月6日,李某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況下,將自己在A公司的股權以220萬元的低價轉讓給朋友,A公司于當月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xù)。其妻劉某知悉后,以該轉讓協(xié)議未經其同意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轉讓協(xié)議無效。
請問如何處理本案?個體老板鄭某兩年前,在外結識了女青年李某,并背著妻子在市區(qū)購買了一套房子給李某居住。鄭某的妻子從朋友處得知鄭某購房"包二奶"后,非常氣憤,提出與鄭某離婚,并要求將丈夫在外"包二奶"的房子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鄭某的妻子有權分割這套住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