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碰撞危險時,“不充分的資料”通常表現為:() ⑴了望手段不當所獲得的資料; ⑵判斷碰撞危險方法不當所獲得的資料; ⑶未進行系統(tǒng)連續(xù)觀測所獲得的資料; ⑷未消除誤差而直接應用的資料。
A.⑶⑷ B.⑵⑶⑷ C.⑴⑵⑶ D.⑴⑵⑶⑷
A.通航密度 B.能見度情況 C.船舶的操縱性能 D.風、浪和流的狀況
安全航速條款的適用范圍為:() ⑴任何船舶; ⑵任何時候; ⑶任何能見度情況下; ⑷任何水域。
A.⑴⑵ B.⑵⑶ C.⑴⑶⑷ D.⑴⑵⑶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