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訴訟時效的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為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設定的債務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換價值單位內容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