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度不能低于1.8m,如低于就不能滿足設(shè)備進出及行人和通風的要求。
炮采和高檔普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度不得低于1.6m,否則無法保證正常通風、行人、運料等所需安全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