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用合同是單務合同,借用人接受借用物后,只有義務,借用人未經出借人同意,不得將借用物轉借他人,不得轉租他人,更不得從轉租獲利,根據這點,王某未經李某同意,根本無權轉租他人。 2、未經出借人許可,轉借、轉租借用物可以引起借用合同的終止。因此,出借人李某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3、本案應判令王某返還房屋兩間,將2500元租金交還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