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主要從事家用電器的生產和銷售,產品銷售價格為公允價格。2013年度,甲公司有關銷售業(yè)務及其會計處理如下:
(1)2013年6月3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銷售合同,以800萬元價格向乙公司銷售,一批A產品;同時簽訂補充合同,約定于2013年11月31日以810萬元的價格將該批A產品購回。A產品并未發(fā)出,款項已于當日收存銀行。該批A產品成本為650萬元。11月31日,甲公司從乙公司購回該批A產品,同時支付有關款項。
(2)甲公司為推銷新研發(fā)成功的B產品,承諾購買該新產品的客戶均有6個月的試用期,如客戶試用不滿意,可無條件退貨,2013年12月1日,B產品已交付買方,售價為100萬元,實際成本為90萬元。2013年12月31日,貨款100萬元尚未收到。
(3)2013年12月1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銷售C產品1000臺,商品已經(jīng)發(fā)出,每臺成本為0.4萬元。合同約定:甲公司委托丙公司按每臺0.6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C產品,并按銷售價格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續(xù)費。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交來的代銷清單,代銷清單列明已銷售代銷的C產品500臺。
(4)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銷售合同,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具有融資性質)向丁公司銷售一批D產品,合同約定銷售價格是4000萬元,從2013年12月31日起分5年于次年的12月31日等額收取。該批D產品的成本為3000萬元。如果采用現(xiàn)銷方式,該批D產品銷售價格為3400萬元。甲公司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假定年實際利率為6%,發(fā)出商品時,其有關的增值稅納稅業(yè)務尚未發(fā)生,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發(fā)生有關增值稅納稅義務。
(5)2013年12月31日,為進行E產品的促銷,甲公司規(guī)定每滿200元積10分,不足200元部分不積分,積分可在一年內兌換成與積分等值的商品。戊公司購買了售價為585萬元(含增值稅85萬元)、成本為400萬元的E產品,預計戊公司將在有效期內兌換全部積分。款項已經(jīng)收到。根據(jù)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A.88
B.30
C.10
D.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