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為內資企業(yè),公司于2008年1月~2011年2月開發(fā)“東麗家園”住宅項目,發(fā)生相
關業(yè)務如下:
(1)2008年1月通過競拍獲得一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記載總價款17000萬元,并規(guī)定2008年3月1日動工開發(fā)。由于公司資金短缺,于2009年5月才開始動工。因超過期限1年未進行開發(fā)建設,被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征收土地受讓總價款20%的土地閑置費。
(2)支付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間接開發(fā)費用合計2450萬元。
(3)2010年3月該項目竣工驗收,應支付建筑企業(yè)工程總價款3150萬元,根據合同約定當期實際支付價款為總價的95%,剩余5%作為質量保證金留存兩年,建筑企業(yè)按照工程總價款開具了發(fā)票。
(4)發(fā)生銷售費用、管理費用1200萬元,向商業(yè)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萬元,其中含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和罰息150萬元,已取得相關憑證。
(5)2010年4月開始銷售,可售總面積為45000m2,截止2010年8月底銷售面積為40500m2,取得收入40500萬元;尚余4500m2房屋未銷售。
(6)2010年9月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就“東麗家園”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公司以該項目尚未銷售完畢為由對此提出異議。
(7)2011年2月底,公司將剩余4500m2房屋打包銷售,收取價款4320萬元。(其他相關資料:①當地適用的契稅稅率為5%;②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③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④其他開發(fā)費用扣除比例為5%)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按序號回答下列問題,如有計算,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簡要說明主管稅務機關于2010年9月要求府城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對該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理由。
(2)在計算土地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時,對繳納的土地閑置費是否可以扣除?
(3)計算2010年9月進行土增值稅清算時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額。
(4)計算2010年9月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扣除的開發(fā)成本金額。
(5)在計算土地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時,對公司發(fā)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6)計算2010年9月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扣除的開發(fā)費用。
(7)計算2010年9月進行土增值稅清算時可扣除的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8)計算2010年9月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的增值額。
(9)計算2010年9月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10)計算2011年2月公司打包銷售的4500m2房屋的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
(11)計算2011年2月公司打包銷售的4500m2房屋的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