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未按規(guī)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B.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登記、受理或決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C.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故意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予辦理或者違法不予支持,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D.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